朋友借車,借還是不借?不借吧,可能得罪朋友;借吧,萬一出事了怎么辦,自己可能還要擔責。前日,記者從大竹縣人民法院獲悉,陳某和譚某是朋友,兩人曾在一起吃飯喝酒。陳某在醉酒后,拿走譚某的轎車鑰匙送別人回家,結(jié)果造成2死5傷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發(fā)后,事故中2名死者的近親屬及4名傷者分別向大竹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起訴,請求民事賠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駕駛機動車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譚某系本次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其未能對自己所有的車輛盡到管理責任,致使陳某駕駛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對受害人的損失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結(jié)合陳、譚二人的責任大小,在扣除保險公司應賠償數(shù)額外,該院判決被告陳某承擔75%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6名原告297806.63元,被告譚某承擔25%的民事賠償責任,賠償6名原告99268.87元。
據(jù)法官介紹,本案中,車主譚某未對其所有的車輛盡到管理責任,具有明顯過錯情形,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