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王先生稱在四川新東信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了一輛凱迪拉克召回車。到底這個車輛有沒有進行召回維修,以及新東信公司是否應盡告知義務,雙方產(chǎn)生了分歧。最終王先生將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退一賠三。昨日,王先生與新東信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調(diào)解,但未達成一致意見。
去年1月,王先生到新東信公司看好了一款凱迪拉克,總價42.8萬元。去年1月6日,王先生就與新東信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去年1月27日,王先生支付了購車款17萬余元,后來在銀行的貸款到位后,于1月31日將車提走。去年8月,王先生準備將車子轉(zhuǎn)手時突然被告知自己的車子是召回車。“因召回對二手豪華車價格影響較大,對方不愿意收購這輛車,否則要求比沒有召回的車子少10萬。”
向國家質(zhì)檢總局申請信息公開后,王先生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輛正是在被召回的范圍,而且由于車子后懸架調(diào)節(jié)連桿螺母扭矩可能未達標,長期使用后會發(fā)生松動,存在安全隱患。
王先生告訴成都商報記者,新東信公司說在車子交付前,也就是在2015年1月29日對這輛凱迪拉克采取了召回維修。對于是否進行了召回維修,以及公司是否應就召回維修情況告知王先生,雙方產(chǎn)生了分歧。多次找到新東信公司,均沒有解決,于是選擇訴訟,他將新東信公司告上金牛法院,訴求撤銷銷售合同,退還購車款42.8萬,并三倍賠償購車款128.4萬元等。
昨日上午此案一審開庭,新東信公司的鐘總及公司法律顧問也來到了法院。但在開庭前幾天,新東信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新東信公司認為,根據(jù)民訴法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而本案的履行地涉及成華區(qū),應由成華區(qū)法院審理。
王先生認為,新東信公司在故意拖延時間,不接受調(diào)解,一定要和他們打下去。對此,對方公司法律顧問稱,公司年后收到了一些資料,3月1日就開庭,很倉促。
焦點一
是否進行了召回維修?
去年11月,王先生曾將新東信公司涉嫌違法銷售車輛的情況投訴到四川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新東信公司針對王先生的投訴進行了情況說明,2014年9月26日,鑒于部分SRX車輛后懸架調(diào)節(jié)連桿裝配問題,長期使用后會發(fā)生松動,存在安全隱患,上海通用通過國家質(zhì)檢總局發(fā)布了國內(nèi)汽車召回公告,召回部分2010年至2015年凱迪拉克SXR車輛。
鐘總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上海通用發(fā)出召回通知,車輛經(jīng)召回過后,上海通用授權(quán)與其合作的維修單位進行檢查并維修合格,維修合格后即為合格產(chǎn)品。
同時,王先生說,公司向他出具一份該車的維修歷史記錄,上面顯示2015年1月29日,SRX后懸架調(diào)節(jié)。但王先生對此并不認可,他請求法院委托第三方機構(gòu)進行司法鑒定,以查明該公司是否進行了召回維修,以及維修是否符合上海通用的要求。“我們也可共同找第三方進行鑒定。”鐘總說。
焦點二
召回維修后是否應告知?
王先生此前開了一輛凱越,也是上海通用旗下的品牌,“我家很多親戚朋友都開通用,這次換車才想換一輛凱迪拉克。”
王先生說在買車時,涉案車輛召回的事實、質(zhì)量缺陷等毫無疑問會影響他的購車意愿。根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新東信公司不僅應真實、全面告知自己這些事實,還要以顯著方式提醒自己注意,以便自己挑選,因而他認為新東信公司存在消費欺詐。
“車輛存在曾被召回的情形不屬于經(jīng)營者強制告知義務的范圍。”該公司曾在情況說明中稱,交付給王先生的車輛已達正常使用標準,不存在可能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其他重大權(quán)利造成損害的缺陷,銷售時未違反告知義務。
對于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鐘總僅表示已多次告知王先生車輛屬于合格車輛。(記者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