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套牌車司機被“碰瓷”不受要挾 起訴“碰瓷者”
“碰瓷”套牌車 結(jié)果被報警
套牌車司機不受要挾 碰瓷者被訴敲詐上午受審
駕駛套牌車,被“碰瓷”卻不敢聲張?蘇先生偏不信這個邪。在自己駕駛的套牌車與劉某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他將劉某帶到派出所,讓“碰瓷者”劉某坐上了被告席。今天上午,劉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昌平法院開庭審理。
去年7月10日,劉某接到朋友東子的電話,東子對他說要帶他“賺點錢去”。
“非法的,就是碰瓷。”劉某說,他知道東子說的是非法的賺錢行為,但因為東子答應多分他點錢,他便開著自己的車出了門。
在京藏高速輔路上,東子發(fā)現(xiàn)了張先生駕駛的車輛。由于張先生駕駛的車輛是套牌車,劉某便在并線時,故意撞上了張先生的車,“東子說他不敢報警”。
自知自己車輛沒有合法手續(xù),雖然心里清楚劉某等人是想“碰瓷”,但張先生還是選擇了逃跑,希望躲開這場飛來橫禍。最終,張先生還是被劉某等人追上,并被索要了3000元“賠償金”。
嘗到甜頭后,8月6日,劉某再次伙同東子外出“碰瓷”,但這次“碰”上的蘇先生,卻不想忍氣吞聲。雖然駕駛的也是套牌車,但發(fā)生事故后,蘇先生叫來了一些朋友處理此事,并堅持報了警。據(jù)蘇先生回憶,之所以選擇走法律程序,是因為他的朋友曾對他說過類似的事情。而巧合的是,蘇先生聽聞的故事,正是前些天張先生的遭遇。
隨后,劉某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案東子仍未到案。
昌平檢察院認為,劉某伙同他人故意與張先生、蘇先生發(fā)生交通事故,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何以敲詐勒索罪,而非欺詐罪起訴劉某呢?昌平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張磊表示,欺詐是被害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主動交付財物,而敲詐勒索需要被告人有要挾被害人的行為。劉某這種專門選擇套牌車駕駛員“碰瓷”的行為,是利用了對方車輛沒有手續(xù)的情況,迫使對方賠償所謂“事故賠償金”,這是一種要挾行為。
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劉某表示沒有異議。
昌平檢察院認為,劉某不僅自己駕駛無手續(xù)車輛,還故意挑選無手續(xù)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社會危害性巨大,建議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至10個月。
劉某的辯護律師表示,幾年前劉某與前妻離婚,孩子歸劉某獨自撫養(yǎng),目前孩子仍未成年。在到案后,劉某的認罪態(tài)度一直很好,涉案金額也不大,希望法庭考慮劉某的實際情況,對其從輕處罰。
“我們馬上要結(jié)婚了,需要錢,所以他一時腦子不清楚……”時隔數(shù)月,在法庭上再次見到自己的男朋友,劉某的女友泣不成聲。劉某女友表示,事發(fā)后,她曾找到了被害人張先生,希望取得對方諒解,但對方態(tài)度強硬。
休庭后,劉某低著頭,沒有看向自己的女友,被法警帶下了法庭。
“快過年了,就希望他能早點出來。”劉某女友說。
本案沒有當庭宣判。(劉蘇雅)